sec2100 發表於 2018-7-20 06:17:40

一探法院表述的假扣押的原因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6: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68號


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規定    ,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    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    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    匿等(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 號判例意旨參照)

sec2100 發表於 2018-7-20 06:33:55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6:3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63號

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第1 項規定,
    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
    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
    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
    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
    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
    形等是。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
    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
    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
    人為假扣押。

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    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    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    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    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抗字第24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742 號裁定意旨參照)。

sec2100 發表於 2018-7-20 07:16:3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7:2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91號

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
    ,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
    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
    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次按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絲毫未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
    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
    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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