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看高風險通知這件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9 16:20 編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not sure if it's part of the verdict or defendant's argument:
縱使被告對原告負有所謂「通知義務」,本件被告對原告不 論是電話、簡訊及電腦顯示,皆有通知、警告原告,原告收 到被告通知後也前往銀行匯款,證明原告有收到被告的通知 ,被告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通知原告,且金管會、期貨交易所因此未就被告通知乙事作出任何裁罰,況依最新期貨 交易所函文,被告亦得以「簡訊」通知追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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