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5-12 09:44:11

臺灣新北104/2726


後車告前車


原告雖抗辯依乙○○發現被告駕駛之車輛至發生撞擊間僅      約一秒情形以觀,縱乙○○當日以每小時40公里之速度行      駛,亦不能避免本次事故之發生云云,惟乙○○係於雨夜      視線不佳,能見度低之情況下,仍未減速慢行,始導致其      發現被告之車輛至發生撞擊間僅有一秒時間而未及閃煞,      原告倒果為因,自無可採。

sec2100 發表於 2018-5-12 09:46:42

後車40,前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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