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11-7 23:27:26

法務部 vs 艾利達科技

學學公司至105 年9 月7 日尚積欠原告營利事業所得稅244    萬3,718 元,經原告移送桃園分署執行債務人(即學學公司    )對第三人(即被告)之金錢債權,復經桃園分署於105 年    6 月15日向被告核發桃執甲104 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817    04號執行命令(即扣押命令)在案,禁止學學公司對被告之    金錢債權,在245 萬3,001 元範圍內收取或為其他處分,被    告亦不得對學學公司清償。嗣被告(艾利達科技)對上開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即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
艾利達科技需支付學學公司300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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