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5:55:05

D在TO失敗是最大受害者。換股還原交易接觸了50家公司,完成的有怡客…。換股還原交易是偵查的核心。P衝進公司,問BAR律師費是怎麼收的? XPEC不花一毛錢都取得了其他公司的股票。P用魔術切割和帽子戲法。櫃買沒有保護XPEC公司? 許金龍和TP的私約沒有致生公司損益。XPEC還有TP的46%。

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6:00:33

喝了涼水變成魔鬼,FLY DON'T PAY,1937美國劇。不對等協商也不是非常規,期限談判。business judgement rule。p給了pwc一雙小鞋,對劉國佑會計師,acer打消了100e無形資產。我挽救了2e的leverage,p在偵查時只問了我8個關於還原交易的問題。

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6:12:58

卷證併送制度,j難免對p之e形成偏見,在改制之前,應傾聽當事人的背景說明,比較會有公平審判的機會。我們認為p切割事實進行論罪。p只將重心放在tp的還原交易案。但tp案只是xpec的右半部,左半部為可能出現的新的策略,請鈞院看一下我們今天庭呈的這個表,再檢視犯罪事實。p做的事就是股東管理。潘彥州律師被search,在office中找到一些未來會成案的策略股東。

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6:18:44

請j看過去幾年的商業判斷法則,做為判決之基礎。p、bar、j都沒當過商業負責人,不知道在做judgment時需考量決策過程。不能以事後諸葛的方式判斷是非。BJR: 1。判斷和個人不具利害關係,二、負責人當下合理及勤勉的閱讀,三,負責人是否相信其判斷是有利於公司最佳利益。d在做還原交易當下,非一已獨斷做決定,是在cpa做過評核下認定tp公司即將產生二e元的損失,而且tp後續經營理念與xpec大相逕庭,在consult bar and cpa, raise the issue to board to proceed the 還原交易。在過程中d已經做了該做的inVESTI及研判,不成,也是因為p的強制處分之故。

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6:25:03

還原案中也有私約,p收det讓還原案無法進行,p遂用此非常規交易、背信、倒果為因,對d不公平。收購後進行的還原交易,在台灣有無看過其他先例。p應先回頭想什麼叫常規交易,如此之收購後還原前所未見,p應說明這樣交易為何是非常規。背信和非常規的要件是要「致生損害」,但起訴書看不到任何投資人的損害。44839589美元是p在書上所稱的不能還原交易之損失,但xpec仍持有tp 48.6%,何有loss? au因為禁止xpec margin股票而造成xpec損害,au的介入並沒有造成股東的損害。

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6:31:18

媒體辯案也會影響p的認知,p對d的經營策略先有一個不好的評價。也請j審酌。這也是為何d一再要堅持videotaping事實背景,主要是要大家能了解創新的經營模式為何。xpec是一流的手遊公司,也有機會和國外合作廠商爭取代工機會,可否理解領導人在經營公司時所使用的各種靈活策略,謝謝庭上。(老一點的bar坐著講話)。

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6:33:41

主要的p是黃嘉妮。今天有三個p

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6:34:55

證交法171條第2項及第3項,特別是第3項要有損害達5mil以上,p要rer

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6:37:45

犯罪事實三的交易,之損害,檢方已經押了det了d六個月,都無法證明損害。p都無法證明。

劉行 發表於 2017-3-24 16:39:34

det 四個月,準備二個月,檢座都無法舉出損害,j應該也沒有遇到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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