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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7-9-12 09:46:30
自首的要件
按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 輕其刑。此所謂「發覺」,並非以有偵查犯罪權責之機關或 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如有確切之根據因而對犯人 發生合理之懷疑,即足當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10 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 判為要件,如案已發覺,則被告縱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 實,亦祇可謂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 484 號判例意旨參照)。
ML105,交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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