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9-11 19:20:35

分配表異議之訴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1 19:22 編輯

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若因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並非正當,    而經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為反對之陳述,    致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    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    執行法第 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8384號清償票款    民事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其對於該執    行事件於民國(下同)105 年10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    中次序17、18被告張玉之票款債權有部分不同意,已在10    5年11月18日分配期日前之105年11月 4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    議,並於同年月24日對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同時    向本院執行處提出已起訴之證明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開民    事執行卷宗查閱無訛;而被告張玉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    人,亦已於執行程序為反對之陳述,是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自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屬合法。

hc 105重訴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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