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9-11 07:26:53

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1 07:34 編輯

學學公司至105 年9 月7 日止尚積欠原告營利事業所得稅24    4 萬3,718 元。經原告移送桃園分署執行債務人(即學學公    司)對第三人(即被告)之金錢債權,復經桃園分署於105    年6 月15日向被告核發桃執甲104 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817    04號執行命令(即扣押命令)在案,禁止學學公司對被告之    金錢債權,在245 萬3,001 元範圍內收取或為其他處分,被    告亦不得對學學公司清償。嗣被告對上開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即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

ntp 105訴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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