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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7-8-31 14:23:54
領走a的錢,和無權代理受讓a的房屋,different treatment in law.
江月品於廖萬年生前領取之系爭存款,及出售系爭不動產予林德銘所受領之價金,均已非廖萬年之遺產。廖健昌等3 人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江月品返還系爭存款及系爭土地之價金,係行使公同共有債權,未經廖萬年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或共同起訴,當事人不適格。
同時要注意固必訟,民法831條的適用,適用在179以及184,以資區別767的類必訟。
g3 106台上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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