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8-26 14:48:25

自書遺囑的效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8 10:36 編輯

原告主張簡蒼輝已於系爭遺囑內表示被告劉秀穎喪失繼承權,被告劉秀穎則否認系爭遺囑簡蒼輝簽名之真正。經查,本    院充分調取兩造當事人所陳明之簡蒼輝各式簽名後,系爭遺    囑經本院送往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經該局以可憑比之相同書    體簽名數量不足,且欠缺足夠類同字可資比對,故歉難鑑定    ,有該局104 年8 月31日調科貳字第10403374180 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49 頁)可佐。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需簡蒼輝於平日所書寫,與待鑑自書遺囑相近時期、相同書寫方式之簽名及較多類同字跡原本多件,俾利辦理,有該局104 年11月11日刑鑑字第1040097743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7    4 頁)可參。再經本院送往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該中心則以遺囑上出現重疊字跡,且書寫字跡穩定性不足,難以歸納其書寫特徵,致無法進行後續比對,亦有該鑑識中心105 年11月2 日憲直刑鑑字第1050000643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頁),是上揭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憲兵    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既均無法鑑定系爭遺囑上簡蒼輝之簽名之真正,又自書遺囑須以親自簽名為必要,被告劉秀穎既爭執簡蒼輝簽名之真正,原告又無法舉證系爭遺囑簡蒼輝之簽名為其所親簽,本院即不能認該自書遺囑為真正。

ty 104家訴25

sec2100 發表於 2018-1-27 19:37:41

四種不同遺囑方式之代號:

自書: A
公證: RAW
密封: ARW
代筆:LAW

A: 被繼承人
R: 公證人
W: 見證人
L: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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