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行 發表於 2017-3-21 10:24:33

d在g1和v調解,有付款之情事,會影響量刑


原審未及審酌,顯與未合,上訴人上訴意旨以其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請求從輕量刑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劉行 發表於 2017-3-21 10:27:59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故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
    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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