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7-26 16:04:59

在檢方的待證事實內,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
台北律師公會九月會有電子辯案手冊,類似ABA。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6 16:06:32

BAR首先整理爭點,再出證,但出證的順序對聚焦沒有幫助。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6 16:07:54

台灣的證人很會說謊。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6 16:29:33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7-26 16:31 編輯

在高院,P很喜歡問D,特別是D當W時表現很好。依刑訴163,P可以問D。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6 16:35:18

P論告,不是BAR的休息時間。要想如何回應及反駁。

D之答辯,不是說事實和法律,只是為BAR做影子。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6 16:40:12

辯論意旨狀不是用來辯論的,講出來的話要有說服力,要說為何要用BAR這一套。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6 16:44:12

如辯論意旨狀所載,如此就可以自由說話,當天的目的不是要讓筆錄漂亮。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6 16:48:38

結辯: 不用硬跟別人學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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