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5:43:4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7-19 15:50 編輯
要項的69條就有要求停工及複工的違約依據。
但採購契約要項不在契約中,可以用嗎?有肯定說及否定說?
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6:04:49
85-3,決定後「應」提調解,有調解建議,不要小看調解建議。老師當申訴審議委員,調解有正式的法定文書,有主文、事實及理由,形式類似裁判書。
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6:06:27
調解委員一定要提調解建議,但不可能100%都提調解建議。但調解事項顯無理由(廠商營運不佳),就無理由。
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6:08:37
2016年修法:
應提調解建議。但修法可能是失敗的法,但有提調解建議的只有60-70%
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6:10:33
採購爭議處理流程圖採招標爭議(廣義)→異議→申訴→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40萬以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購
履約爭議(廣義) 調解成立爭經調解建議者→仲裁(工程案強不成立制仲裁)議民事訴訟未經調解建議者仲裁(仲裁機構) 依合約仲裁民事訴訟(普通法院)
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6:12:3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7-19 16:13 編輯
調解不是協商式的條款。是裁決式的調解。判斷會寫在調解建議,形式和裁判書相同。
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6:18:12
流程圖重要
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6:19:1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7-19 16:23 編輯
採: 公告金額100萬以上,不能申訴,但可以訴願。以後直接提訴願,G3是支持,可以變雙軌。
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6:25:13
85-3,調解因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委員二人進行調解),但可能合意確定調解,但大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全體)不通過。
大會分二派: 法律組、工程組,二者意見不一致。
sec2100
發表於 2017-7-19 16:27:11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7-19 16:29 編輯
82條不曾被動用
簽約國: 讓廠商有保全商機的機會,暫停採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