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6-19 21:01:21

刑事告訴,再議可以2次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9 21:06 編輯

102 年7 月起,原告以地主身分提告興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對王月明、李忠霖、林俊先提起
竊佔告訴(下稱系爭刑案)。檢察官103 年5 月13日以103 年
偵字第797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
高檢署)發回續查,又經士林地檢署於103 年9 月24日以103
年度偵續字第275 號不起訴處分,經再議,高檢署又發回,士
林地檢署104 年3 月20日又以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84號不起訴
處分。再經原告再議,經高檢署104 年5 月15日以104 年度上
聲議字第3544號再議駁回確定。本院並調閱系爭刑案全卷外放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刑事告訴,再議可以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