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105婚90,判決離婚的主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31 09:49 編輯【裁判字號】105,婚,90
【裁判日期】1060420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90號原 告 趙梓妡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被 告 陳智銘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佩妤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被告擔任主要照顧者。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芸琪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兩造得依如附表所示時間、方法暨應遵守事項與未成年子女陳芸琪照顧同住。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次按若由兩造各別行使負擔所生2 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將造成未成年人產生手足分離焦慮及情感失落,佐以
渥克爾(Laura Padilla-Walker)教授之手足研究,提出
:手足間以獨特的方式,互相影響彼此的心理發展與學習
,這是父母親無法取代的,且不論擁有手足情深的姊妹或
兄弟,都能促進兄弟姊妹間的良善行為,家有相親相愛的
手足的確能培養孩子們寬容的態度,這種影響力更勝於父
母的教導,手足之情引導良善行為的相關性是親子教育引
導良善行為的兩倍,且手足間的爭吵也有比較正面的影響
,孩子們可以從爭吵中學習如何排解爭吵言歸於好,以及
如何重新掌控自己的情緒,這對日後的人生發展將會有很
大的助益等語。況且兒時良好的手足相處經驗,對成人的
人際關係影響深遠,亦可為子女建造日後情感及心理的,
與有實際幫助的支持關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婚
字第822 號判決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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