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對方有外遇訴請div: 1052條第2項
相關法條:1055
1056
1030-2
g1 sl 104訴297
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
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
有明文。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係為求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
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
有責程度,僅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
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
符公平(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196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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