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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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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終止」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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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9-4 10:04:47 | 顯示全部樓層
按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
    既得隨時終止,則當事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時,不論其所持
    理由為何,均應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1864號民事裁判參照)。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
    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按委任契約,
    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
    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
    之基本宗旨。因此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
    民法第549 條第1 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5
    號民事裁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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