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1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與時序表編號

[複製鏈接]

5224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1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8 20:1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18 20:3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221至222頁):
  ㈠兩造於106年8月24、25日簽立系爭手寫分配款(即時序表編號1)。
 ㈡兩造於106年8月28日簽立系爭協議書(即時序表編號2)。
  ㈢106年9月6日買方吳孟倉等人與賣方三官大帝雙方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日吳張罔市與被上訴人簽訂契約書、三官大帝與被上訴人簽訂仲介協議書(即時序表編號3、4、5)。
  ㈣106年10月5日吳張罔市給付被上訴人383萬7,510元(即時序表編號6)。
  ㈤107年2月27日吳張罔市與被上訴人簽立土地無償借用契約(即時序表編號8)。
 ㈥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9日寄送蘆洲中原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80之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07年4月16日收受系爭存證信函(即時序表編號9)。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7 14:06 , Processed in 0.01885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