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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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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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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4 19:3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274 號刑事判決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偵字第157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 至9 行所載「警
    察!辦案件?你可以辦你爸媽」、「我為什麼要離開」、「
    這裡警察我都尊重我就不尊重你啦!」等語應予刪除,證據
    部分補充「被告姚經偉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4
    頁)」外,餘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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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4-6 21:14:4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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