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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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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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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30 22:07: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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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30 22:2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33 號民事判決


被告固又以兩造於107年7月16日在系爭和解書上加註:「1.甲乙丙三方合意日後不得以此和解書再行訟端。2.就1、2 條之金額及設定應得合意調整之。」;另於同日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戴守忠稱:「配合妳改變了,沒問題的,但是不要以後又用合(和)解書來弄我告訴什麼的偶!」,謝曉華則回答:「神經ㄚ你、不會啦、吃飽撐著喔」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05頁),佐證謝曉華明知雙方均無受系爭和解書拘束之意思云云,然依雙方並非載明不受拘束,而係約定「得合意調整之」,反徵系爭和解書之約定並非全然不實,且細繹前後完整對話內容被告戴守忠尚稱「現在這樣子合(和)解是曝光了」、謝曉華亦有再表示「和解剛好而已」等語,被告僅擷取部分片段,亦失其真意,另由被告戴守忠所謂「配合你改變了喔」以觀,可知上開加註內容係應謝曉華之要求所為,惟就前開和解書第1、2條而言,謝曉華乃為債權人,倘若上開加註內容之真意係為解消前兩條所載之權利,謝曉華豈有主動要求被告配合改變之理,此實不合常情,益見雙方加註上開文字之真意,並非指原和解書第1、2條之約定無效或欲使該等約定歸於無效而言,至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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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30 22:09:12 | 只看該作者
被告固以兩造於107年7月16日在系爭和解書上加註:「1.甲乙丙三方合意日後不得以此和解書再行訟端。2.就1、2 條之金額及設定應得合意調整之。」等語,抗辯其因而免除系爭和解書第1條、第2條所載之義務云云,惟雙方加註上開文字之真意,並非指原和解書第1、2條之約定無效或欲使該等約定歸於無效而言,業經詳述如前,是參其文義,僅能解為雙方不得再行對和解書所載內容有所爭議,但保留日後合意調整之可能。既言合意,自以雙方均就調整內容有所同意而言,而在雙方均有所同意前,仍應依原約定內容履行,乃屬當然。是被告空稱加註如上,意即雙方應就和解內容再行協議,本件債權金額及設定抵押權之細節均待討論而未定,被告因而不負系爭和解書第1條、第2條所載之義務云云,即無足採(至於雙方嗣後有無合意調整上開約定內容,詳待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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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30 22:23:53 | 只看該作者
.按民法第86條所謂真意保留乃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真意保留除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外,並非無效。此觀諸民法第86條規定之文義即明。
 

2.被告雖辯稱其所為之本件和解意思表示為真意保留,且為相對人謝曉華所明知而無效云云,惟查被告戴守忠另方面又以:其已於107年9月19日匯付160萬元至謝曉華指定之帳戶、另交付40萬元現金予謝曉華以清償第1期款項(見本院卷㈡第247頁)、其於107年7月25日有依107年7月16日加註內容與謝曉華討論應就何筆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3,000萬元和解金之履行(見本院卷㈡第253頁)等情以資抗辯,倘無受和解書拘束之意思,被告焉有依約清償、或設定擔保之可能,且被告於本案審理中仍一再表明其從未拒絕以系爭敦化北路房屋設定3,000萬元抵押權以擔保系爭和解金債務之履行,又自陳未付第2期款是因在108年3月間收到執行命令,若沒有收到執行命令其仍會繼續付等語,顯見被告確有履行系爭和解書之意思,而非僅係配合謝曉華虛應黑道之作法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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