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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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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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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9 18:3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查兩造均是認王音之與上訴人於108年5月27日簽立借據,上訴人訴請王音之清償借款2,000萬元本息,亦經甲案判決上訴人勝訴確定,業如前述。又系爭借款契約之借款人為何人,應以當事人間合致之意思表示認定之,上開借據所載「本人王音之向富合源開發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貳仟萬元整,借款人王音之」,已由王音之明確表明其為借款人。是縱使有資金需求並提供擔保者或將來還款來源均為潤寅公司,亦無礙系爭借款契約當事人之認定。況王音之於甲案訴訟過程不曾爭執積欠上訴人借款債務,且亦未對甲案判決上訴,自堪認上訴人主張其對王音之有2,000萬元借款債權乙節為真,被上訴人抗辯潤寅公司始為借款人云云,不足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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