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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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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責性與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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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8-14 22:07: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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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4 22:10 編輯

按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民法第22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履行債務,本應盡相當之注意,如債務人欲就其給付不能情事主張免責者,自須就債務不履行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造成乙節,負舉證之責。次按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心理狀態。又過失依其所欠缺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及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而在給付不能情事發生時,欲判斷債務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端視其有無盡到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注意義務而定,如其注意義務未經約定或法律未另有規定者,原則上係以故意或過失為其主觀歸責事由,至於過失之標準,則由法院依事件之特性酌定之。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451%2c2023080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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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14 22:08:44 | 只看該作者
又系爭契約及相關法令均未就被上訴人之履約注意義務另為約定或規定,揆諸被上訴人表示其為捷豹路虎公司所授權之經銷商(見本院卷第216頁),從事汽車批發、零售等業務,且於62年3月27日即已設立登記營業至今、實收資本額為1億9800萬元(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衡情係屬長年經營汽車銷售業務且頗具規模之私法人;再系爭契約若能順利履行完畢,被上訴人係受領相當價值之買賣價金作為其營業利潤,兩造間並非無償關係,則以被上訴人之職業性質、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經營規模及社會交易習慣等情觀之,其就本件買賣契約之履行自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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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14 22:09:34 | 只看該作者
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指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履行障礙事實發生,如債務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衡以被上訴人表示系爭2021年式車輛是「接單生產」(見本院卷第223頁),惟其為經營40餘年之一定營業規模專業汽車經銷商,對於消費者正式訂購「接單生產」之車款前,應向總代理商及原廠確認排單生產狀況、序號,若確實能排入生產線者,始得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契約,以保障消費者訂購後可否交車之權益乙節,理應知之甚詳;復依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網路新聞資料,均顯示自109年全球爆發疫情以來,汽車產業即受到不小衝擊,先是產線因疫情停工,接著則是車用晶片短缺,導致車廠不斷下修銷售及生產目標,甚至缺晶片引發的效應,也讓豪車開始縮減配備,以減少晶片的使用等情(見原審卷第253至286頁);而兩造於110年1月14日簽立系爭變更單成立買賣契約之本約時,疫情已爆發多時,且歐美地區斯時傳染情況較臺灣更為嚴重、影響深廣,被上訴人基於其經營車輛銷售業務之專業,就上開國際趨勢應有所知悉,得以預見系爭2021年式車輛之產能將因疫情及缺晶片等因素,而有訂購後未能生產供應之高度風險;為避免或防止履行障礙事實發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締結系爭契約前,自應先向捷豹路虎公司及英國原廠聯繫以審慎確認目前訂單生產情況、排序如何等細節,並詳實估算產能而有相當確信後,方能通知上訴人前來確認規格設備及價金並簽立系爭變更單;然被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相關聯繫資料,以證明其與上訴人簽立系爭變更單前已有謹慎為上開評估確認產能,避免陷入日後無法交車窘境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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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14 22:09:52 | 只看該作者
況系爭2021年式車輛於110年間仍有82輛進口報關入臺(見本院卷第97頁),被上訴人自承無一屬上訴人所訂購之規格及配備,而係停產前已排入生產線之訂單(見本院卷第222至224、251頁),惟其亦未舉證於上訴人訂購後是否有儘速積極將其訂單轉交英國原廠生產,復未說明上訴人之訂單未能排入生產線之理由及其排序狀況,僅以其為經銷商,對於英國原廠所規劃之生產期程毫無置喙餘地云云為辯,衡情已違反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得以預見,並避免或防止給付不能發生之注意義務,即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應評價為對於發生本件給付不能之結果具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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