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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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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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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9 08:25: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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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9 08:34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60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並非課與不負舉證責任一方之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必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欲證明待證事項之證據為他造持有,而他造有將該證據滅失、隱匿或其他妨礙負舉證責任一方使用時,始得謂負舉證責任之一方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重在契約須明訂計算方法,核實計付契約外增加之費用,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似見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另加服務費用須先舉證核實始得請求上訴人計付。果爾,能否以被上訴人提出4大箱資料,供上訴人閱覽查證,即以上訴人應負事案解明義務,認被上訴人係以該4大箱發票等據以核銷一節為真實?已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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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9 08:26: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9 08:38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60 號民事判決


又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21日提出陳報狀,係主張其檢附公司97年及98年度各部門人員名冊及管理費用,並將庭呈4箱原始憑證資料等語(見原審卷第85至95頁);嗣於同年月29日原審準備程序期日稱:「今日有帶4大箱系爭工程相關傳票等資料到院」等語(見同上卷第115頁),則該4箱資料究為被上訴人公司全部管理費用憑證?抑或僅系爭工程之管理費用憑證?亦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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