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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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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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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7-11 20:31: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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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7-11 20:36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991 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審既認上
    訴人不能證明兩造間有借貸之合意,而上訴人交付系爭支票
    之對象為詹寶秀,並非被上訴人,倘上訴人非以向被上訴人
    為給付之意思,而交付支票予詹寶秀而生清償效力,能否認
    為上訴人仍應成立「給付型不當得利」?尚非無疑。原審未
    細審兩造與詹寶秀三方間之給付關係,即認上訴人應依給付
    型不當得利之原則負擔舉證責任,已嫌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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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7-11 20:32:36 | 只看該作者
倘確由上訴人清償被上訴人對詹寶秀之債務,則上
    訴人係以自己之財產支出,使被上訴人獲得債務消滅之利益
    ,縱上訴人不能證明與被上訴人間另有借貸之合意或有為被
    上訴人管理事務之意思,是否不能認為其仍得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利益,即非無斟酌研求之餘地。
    乃原審未詳予推闡,並為必要之調查審認,僅以上訴人未盡
    舉證責任,即逕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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