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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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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系爭佐證資料後,上訴人始於認可數額内核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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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198 號民事判決


系爭會議紀錄決議事項4.、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3項固約定:系爭太陽能工程預付款於被上訴人提出系爭佐證資料後,上訴人始於認可數額内核實給付,已如前述。惟兩造約定被上訴人須提出系爭佐證資料之目的,無非在確保其支出款項真實性;倘被上訴人已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有支出之事實,上訴人即應依約付款,非得拘泥於系爭佐證資料之欠缺而拒絕給付,始符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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