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9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4-15 10:17: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5 10: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下同)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代表V.R.S.公司販賣系爭產品予被上訴人,且系爭產品係自泰國進口至我國,上訴人就系爭買賣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應與V.R.S.公司負連帶責任。準此,其當事人及事實發生地已涉及外國,應屬涉外事件。又被上訴人與V.R.S.公司就系爭買賣契約並無明示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之意思,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與系爭買賣契約關係最切之法律為其準據法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上訴人主張其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我國法律,而上訴人則認其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泰國法律(見本院卷第241至243、278至280頁)。查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即系爭產品)為屬食品類之鮮凍龍王鳳梨,且出賣人V.R.S.公司就該買賣標的,曾出具「系爭產品在製造過程中,並未添加包含糖在內之人工調味料,成份為新鮮鳳梨,過程使用獨自快速冷凍」之聲明書(見原審卷1第12頁)予被上訴人,供其持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健康主管機關審查,及憑以辦理進口系爭產品至我國境內,對外販售予一般消費者食用之相關程序,足認在系爭買賣契約之諸要素中,最為重要者乃系爭產品需在我國境內,得以販售供一般消費者安全食用。準此,此要素應屬與系爭買賣契約關係最切者。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與V.R.S.公司間系爭買賣契約事件,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4-15 10:29:13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代表V.R.S.公司販賣系爭產品予被上訴人,且系爭產品係自泰國進口至我國,上訴人就系爭買賣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應與V.R.S.公司負連帶責任。準此,其當事人及事實發生地已涉及外國,應屬涉外事件。又被上訴人與V.R.S.公司就系爭買賣契約並無明示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之意思,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與系爭買賣契約關係最切之法律為其準據法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上訴人主張其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我國法律,而上訴人則認其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泰國法律(見本院卷第241至243、278至280頁)。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8 06:53 , Processed in 0.01686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