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40|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合資或共同出資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20:45: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21: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957 號民事判決 (下三同)


次按當事人主張之單一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屬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職責之法律適用問題,不受當事人法律上主張之拘束。再按民法之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分享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所生損失之契約,此觀之民法第66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是合夥應就如何出資及共同事業之經營為確實之約定,始足當之,倘僅單純出資取得財產,而未約定經營共同事業者,縱將來可獲得相當之利益,亦僅屬合資或共同出資之無名契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20:46:29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起訴時主張伊單獨出資購買系爭房地,享有全部權利,並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云云,經本院調查、取捨相關事證後,認定兩造實係合資購買系爭房地(見上開四之㈠)。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20:48:59 | 只看該作者
再者,被上訴人於原審111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105年上訴人看到系爭房地認為不錯,便與伊協議購買系爭房地,兩造協議頭期款上訴人支付,伊負擔貸款,將系爭房地登記在伊名下,其後系爭房地出售,再將價金由兩造平分等語(原審卷第206頁),應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上開主張,自認上訴人應出資半數,並將其實質享有之系爭房地一半權利,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之部分事實,揆諸前開1.前段說明,除經合法撤銷外,本院尚不得為相反之認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20:52:02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合資購買系爭房地係成立隱名合夥或其他無名契約,非借名登記契約,上訴人僅能請求返還其出資款云云。然揆諸上開1.後段所示,兩造間究竟成立何種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並予以認定,經查,兩造共同出資購買系爭房地,將所有權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之後出售系爭房地所得,由兩造平分,業如前述,可見兩造僅係單純約定出資取得財產,而未約定經營共同事業,此與民法合夥關係,須經合夥人間就如何出資及共同事業之經營為確實之約定顯然不同,是上訴人上開抗辯,顯不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7 23:56 , Processed in 0.02700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