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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要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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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5:18 編輯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按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外,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而法律行為之有效與否,僅屬判斷其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之前提問題,除符合得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要件外,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坐落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2,及同鄉鎮西段248地號土地(以下分別簡稱系爭233地號土地、系爭248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原為其被繼承人楊應梁所有,嗣於109年2月24日分別贈與丙○○及上訴人丁○○,並已辦畢移轉登記,但該贈與行為(含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以下同)無效等情,提起確認之訴,並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丙○○、丁○○各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雖其訴之聲明係求確認贈與行為均無效(於原審起訴時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嗣後誤稱「應予撤銷」),核其真意實係以上開贈與行為無效為理由,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不存在。法院認其訴有理由時,祇須依其真意更正聲明為確認前開贈與行為不存在即可,先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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