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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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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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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19 20:15: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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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9 20:3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綜上,黃昭勳竊取上訴人證件資料,擅自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本人後,復提供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上訴人,雖係無權處分,然被上訴人係善意取得系爭抵押權,已如前述;且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確定,上訴人以系爭借款約定利率超過最高利率限制,及有巧取利益之情為由,主張系爭抵押權登記為無效等語為不可採;再者,被上訴人對於黃昭勳竊取上訴人證件辦理系爭贈與登記,既不知情,則被上訴人與黃昭勳辦理系爭預告登記及系爭抵押權登記,即難認有侵權行為可言。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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