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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2 21:2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269號



張磊匯付系爭美金匯款至被上訴人美國銀行帳戶乙節,為兩造所不爭,且無從認定張磊上開給付之目的係基於趙家凱指示而依系爭協議所為,已詳如前述,張磊既已證明被上訴人有受領給付之事實,參照前述說明,被上訴人應就該給付之原因事實為完全之真實陳述,先予敘明。經查:

 ⑴上訴人提出由美國TD公司出具之信函,雖記載匯付系爭美金匯款之原因為「loan to my friend」即借款予朋友(見調字卷第32頁),然兩造均未主張上開金額為借貸關係,無從認定系爭美金匯款之給付原因為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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