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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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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7條的可歸責事由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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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4 23:08: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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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4 23:14 編輯

g3 110/688

又西門子公司關於TV軌道修改事件,自行僱工修補瑕疵支出之
  費用,包括日日發工程行(TTYB TV軌道修改)196萬6650元、
  立暉興業有限公司(TTYB軌道修改)128萬1043元、(KHHA軌道
  修改)350萬元、興易工程 (KHHA鋼構底座修改)2萬元、瑞業
  股份有限公司(KHHA軌道安裝)59萬4242元、29萬7200元等(
  原審建上字卷㈡第82、83頁);倘該部分工程係被上訴人施作
  之工作瑕疵所造成,被上訴人應負修補義務,若被上訴人就該
  工作瑕疵之造成有可歸責之事由,亦應負民法第227 條之不完
  全給付責任。上訴人已催告被上訴人修補未果,復因被上訴人
  擅自拆除鋼軌而遭西門子公司禁止進場施作,能否謂被上訴人
  並無可歸責之事由?亦非無疑。原審逕認此部分損害不可歸責
  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負民法第227 條之不完全給付責任,
  上訴人不得以其遭西門子公司扣款所受損害轉向被上訴人求償
  ,並以之與被上訴人之本件請求為抵銷,非無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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