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舉證責任分配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31#
 樓主| 發表於 2021-5-31 10:4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31 10: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更一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28號判決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32#
 樓主| 發表於 2021-6-3 20:15: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3 20:2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45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稱合夥者,謂2 人以上互約出資
    ,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此觀民法第667 條第1 項規定自
    明。故合夥之成立,雖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然當事人間仍
    須就如何出資及所營之共同事業為何,確實約定
,否則該合
    夥契約即不能成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33#
 樓主| 發表於 2021-6-6 23:03: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6 23:1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744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是出名者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劉羿君抗辯系爭房地為鋐廣公司或其借名登記予黃建平,依前揭說明,自應就其與黃建平間借名登記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34#
 樓主| 發表於 2021-6-8 11:29:1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8 11:3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076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裁判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35#
 樓主| 發表於 2021-6-11 10:44: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1 10:48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再就舉證責任分配言,收養關係之成立與否,固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證據方法,但於具
  備身分行為能力人間,以成立收養關係為目的,向戶政機關共
  同申請為養親子身分關係之登記者,應先推定已具備收養關係
  之實質要件,即有收養之意思表示合致,因此收養關係之當事
  人或利害第三人,主張收養人間無收養意思,乃出於通謀虛偽
  意思者,自應就通謀虛偽意思乙情,負舉證之責。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36#
 樓主| 發表於 2021-6-13 09:48: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3 10:0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查兩造間
    業經認定有消費寄託契約存在,有如前述,而上訴人主張其
    勞退委員會並未核發勞工退休給付通知書,系爭勞工退休給
    付通知書係屬偽造,且陳守告非其勞工等語,既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辯稱其給付予陳守告之勞退金,已對被上訴人生清
    償效力云云,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由被上訴人就系爭
    勞退專戶之金錢寄託債權,已因其清償而消滅之事實,負舉
    證之責。
惟查,上訴人既否認向被上訴人申領勞退金之給付
    通知書為真正,被上訴人復無證據證明上開私文書之真正,
    無從認定陳守告為系爭勞退專戶存款債權之受領權人或準占
    有人,被上訴人向陳守告之給付,又未經上訴人承認,依上
    開說明,對上訴人自不生清償效力。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37#
 樓主| 發表於 2021-6-15 07:39: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5 07:4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下一同)


按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
    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
    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
    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
    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
    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判決參照)。是依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38#
 樓主| 發表於 2021-6-15 07:42:49 | 顯示全部樓層
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39#
 樓主| 發表於 2021-6-17 21:52:1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7 22:10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此規定乃係賦與法院得依兩造
        所提出之事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
        而為妥適裁量、判斷之權限,非謂法院須依職權蒐集、
        調查有關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有過高之事實,而
        因此排除債務人就違約金過高之利己事實,依辯論主義
        所應負之主張及舉證責任。況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
        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
        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
        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
        自主決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
        而顯失公平,
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該約定金額
        是否確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數額,以實現
        社會正義外,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法
        院亦應予以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140#
 樓主| 發表於 2021-6-17 22:28: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7 22:3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04 號民事判決


再按當事人之一方提起消極確認之訴,求為確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不存在,主張債權存在之一方,應就其與他方間有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126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106年度台上
    字第822號裁判意旨參照)。而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
    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參照)
    ,是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者,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
    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等事實,均負
    舉證之責任。原告主張其未向被告借款,亦即兩造間不存在
    104年8月24日之消費借貸關係,進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亦不存在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
    被告就兩造間於104年8月24日有借貸之合意以及交付借款之
    事實,負舉證之責。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1 22:27 , Processed in 0.02666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