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318|回復: 0

借名登記終止後的法律關係為何?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2-4-24 20:40: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78 號民事判決



再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準此,借名者、出名者均得隨時終止具委任性質之借名登記契約,而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出名者應將其因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權利移轉於借名者。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復定有明文可參。查原告李國晴與被告間就系爭房屋存在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業如前所認定,且原告李國晴既已向被告表示請求返還系爭房屋,及經被告簽立系爭同意書表示願以贈與給原告李富誠之方式返還,堪認原告已為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就系爭房屋之借名登記契約即為終止,然目前系爭房屋之登記名義人仍為被告,有系爭房屋之登記謄本可稽,從而,原告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先位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所有,自屬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01:55 , Processed in 0.08278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