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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優勢風險承擔人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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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4 20:51: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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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4 21: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故周○麗利用其擔任秀水鄉農會職員之機會,始得以辦理本件以秀水鄉農會為貸與人之借貸相關事宜,林遠騰等2人向周○麗辦理本件貸款,主觀上亦應係認為其等係向秀水鄉農會貸款之意,而非委託周○麗代向秀水鄉農會申貸,且秀水鄉農會既利用周○麗等職員以其名義擴展放款營業活動,而為其業務經營所必要之機制,符合商事代理之態樣,並參酌優勢風險承擔人之法理,自應認為周○麗就本件申貸事宜應係秀水鄉農會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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