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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28 08:5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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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28 09:09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經查,本件債務人吳秀玲,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後調解不成立,債務人嗣於108年12月2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再經本院於109年8月19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債務人於109年8月19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司法事務官則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案加以進行,後司法事務官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清算執行程序之調查,可知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及全球歡樂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5萬562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本院司法事務官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特性,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並於110年9月8日依職權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裁定(見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卷〈下稱執行卷〉第132正反頁)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上開案卷確認無誤,堪予認定。是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前開消債條例規定,法院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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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28 09:00:04 | 只看該作者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依鈞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所示,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約為2萬7,896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萬7,494元後,每月尚餘1萬402元,故其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應為24萬9,648元,而本案債權人僅受償5萬562元,已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又債務人現年42歲,距勞動基準法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尚有勞動年數得以賺取報酬清理債務,自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消債條例遭濫用(見執行卷第153頁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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