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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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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及客觀預備之訴之移審相關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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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9 21:10: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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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以許光武、林芝宇為被告,先位聲明求為
  確認系爭法律行為均不存在,許光武應塗銷系爭登記,回復系
  爭房地為林芝宇所有;第一備位聲明求為撤銷許光武與林芝宇
  間系爭法律行為,許光武應塗銷系爭登記,回復系爭房地為林
  芝宇所有;第二備位聲明以林芝宇、洪冠傑3 人為被告,求為
  命林芝宇與備位被上訴人洪冠傑3 人就應給付其系爭尾款部分
  負不真正連帶責任。洪冠傑3 人於第一審業經通知到庭應訴。
  第一審法院以上訴人先位聲明全部為有理由,因而未審酌其備
  位聲明;經許光武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第一、二備
  位之訴,則上訴人第一審第一、二備位之訴包括請求備位被上
  訴人洪冠傑3 人與林芝宇就系爭尾款負不真正連帶給付部分,
  均已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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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24 07:21:03 | 顯示全部樓層
按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其解除條件應 以先位之訴判決確定時,始為其解除條件成就之時。第一審 如就先位之訴為原告勝訴判決,在尚未確定前,備位之訴其訴訟繫屬並未消滅,且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 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48條),是該備位之訴,縱未經 第一審裁判,亦應解為隨同先位之訴繫屬於第二審而生移審 之效力,即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經被告 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上訴審若認先位之 訴無理由時,即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3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為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前開說明,被上訴人於原審備位之訴,亦隨同先位之訴移審繫屬本院,是以若本院認被上訴人先位之訴無理由時,仍應就備位被上訴人之訴加以裁判,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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