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9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有權代表

[複製鏈接]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3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2-1 23:43: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1 23: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下同)


上訴人雖抗辯陳逢茂無權代表開設系爭板信銀行帳戶,並拒絕承認該開戶行為之效力云云,惟系爭規約第9條第1款既規定:「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同規約第11條第1項復明定:「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有該規約可憑(見本院卷第145至147頁),可見系爭規約確已先行授權管理委員會即上訴人得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而開設金融機構帳戶,尚無待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得為之,而陳逢茂既為上訴人之代表人,則其依系爭規約第9條第1款、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代表上訴人對外申請開設系爭板信銀行帳戶使用,自屬有權代表。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3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2-1 23:44:13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抗辯陳逢茂無權代表其開設系爭板信銀行帳戶使用,該開戶行為之效力因其拒絕承認而對其不生效力云云,並不可採。上訴人再抗辯:上訴人從以前到現在的內規,是必須要由主委及財務委員共同處理,就是指主委及財務委員都要一起蓋章云云(見本院卷第119頁),惟上訴人主張之內規或限制並未記載於系爭規約,已難信取。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上開代理權之限制為被上訴人所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經類推適用民法第107條之規定,自仍無從對抗善意之被上訴人,是上訴人就此代表權之內部限制所為抗辯,仍不可採。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權代表開設系爭板信銀行帳戶而為上訴人受領系爭匯款,應屬可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8 00:53 , Processed in 0.02059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