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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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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結果損害無須催告,得依227條第2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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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16 22:25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525 號民事判決


㈠按承攬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可分為瑕疵損害與瑕疵
    結果損害
。前者,係指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本身有瑕疵,對工
    作本身發生之損害,乃定作人履行利益之減損,依民法第22
    7條第1項規定,定作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即可補正者,仍應經催告程序行使權利;後者,則指因承
    攬人完成之工作瑕疵,對於定作人之人身或該工作以外之其
    他財產等固有法益,所造成之損害。次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
    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
    規定,對承攬人同時或獨立行使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
    賠償請求權,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屬債務不履行責任(不
    完全給付)之性質,惟所規定損害賠償不包括瑕疵結果損害
    在內。故定作人就承攬人所為之瑕疵結果損害,即得依民法
    第227條第2項規定,逕行請求損害賠償,無須先為定相當期
    限催告修補瑕疵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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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6 22:24:5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16 22:27 編輯

上訴人就其因被上訴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主張依
    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59條第6款、第227條第2項,及於原
    審追加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規定,擇一求為命
    被上訴人給付280 萬5860元本息,乃原審未就上訴人所受之
    損害詳予區別為瑕疵損害或瑕疵結果損害,
各別論述其法律
    效果,逕以上訴人未限期催告被上訴人修補瑕疵為由,進而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已有可議。況上訴人於事實審已主張
    其因被上訴人瑕疵給付,受有給付展誠公司布料款111萬653
    0 元、尚佳公司染色加工款23萬5810元、聯泰豐公司防水處
    理款43萬7880元,屬瑕疵結果損害,為不能補正,亦無須催
    告修補瑕疵(原審卷157 頁),是否全無足取?原審未於判
    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之意見,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
    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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