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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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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於可分債務人中一人/可分債權人一人對債務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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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8 10:40: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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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
    271 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可分債務人為共同被
    告起訴請求給付,或可分債權人共同請求債務人給付時,係
    請求按其各自分擔或分受額為給付之普通共同訴訟,債權人
    對於可分債務人中一人,或可分債權人一人對債務人之起訴
    或上訴效力,並不及於其他人。

又債權人對債務人就可分之
    訴訟標的為一部請求者,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仍以該起訴之
    聲明為限,且僅就該已起訴部分有中斷時效之效力,並非當
    然及於嗣後就其餘殘額追加請求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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