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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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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事官裁定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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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9 21:20:1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9 21:23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事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
    4 第1 項本文、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異議人就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
    798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聲明不服而提
    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
    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馬丁: 上面看起來是不是司事官處理了二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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