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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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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債權的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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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10 10:51: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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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10 11:00 編輯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許文成尚得請求系爭工程之報酬為三百十三萬五千五百三十二元
,此有結算金額表可按。縱認已逾二年之請求權時效,其於時效
未完成前,既已適於抵銷,仍得以之主張抵銷。茲經抵銷後,防
檢局尚得請求許文成給付之金額為三千七百十七萬五千二百二十
六元。從而防檢局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許文成給付三千七
百十七萬五千二百二十六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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