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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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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24 15:3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醫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又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
      要之注意義務,醫療法第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醫療行為
      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醫療之主要目的雖在於治療疾病
      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但同時必須體認受限於醫療行為有
      限性、疾病多樣性,以及人體機能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病況
      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在採取積極性醫療行為之同時
      ,往往易於伴隨其他潛在風險之發生。故有關醫療過失判
      斷重點,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結果。亦即法律並非
      要求醫師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
      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療規則,且善盡注意義
      務。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如符合醫療常規,而被害人未能
      舉證證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即難認醫師
      有不法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700號判決意
      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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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24 15:27:30 | 顯示全部樓層
又上開鑑定意見係表示進行陰道式子宮切除術之手術中,
      若因黏連導致無法持續進行手術,則可改採經腹部之子宮
      切除手術,然被上訴人李文瑞進行系爭手術時並無因黏連
      導致無法持續進行手術之情行發生,且依醫審會再鑑定結
      果,亦認定:「十、鑑定意見:㈠子宮切除手術之術式,
      包括經陰道子宮切除術、經腹部子宮切除術及腹腔鏡輔助
      經陰道子宮切除術等,而膀胱及輸尿管之損傷,皆為上開
      子宮切除術之各種術式有可能產生之併發症,…」,有衛
      生福利部105年1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371號函及所附
      之鑑定意見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63 頁),是被上訴人李
      文瑞縱於系爭手術進行中發現上訴人之子宮與膀胱間有粘
      黏,而改經腹部之子宮切除手術,仍有可能造成膀胱及輸
      尿管及損傷,
自不得因李文瑞未改採經腹部手術方式取出
      子宮,即認李文瑞於系爭手術過程中有不符醫療常規之疏
      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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