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3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貸與人與借用人

[複製鏈接]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3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10 08:33: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0 15: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主張其貸與被上訴人160萬元一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參諸前揭說明,應由上訴人就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上訴人雖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2紙及祭祀公業張○○年度總帳、決算書等為證(支付命令卷11、13頁,原審卷62、63、69、70頁),然均經被上訴人否認真正。觀諸該2紙金錢借貸契約書雖均記載借款已如數交付親收點訖,惟其中107年1月1日金額100萬元之借貸契約書(下稱100萬元借貸契約),借用人為「祭祀公業張○○」,另107年6月1日金額60萬元之借貸契約書(下稱60萬元借貸契約),借用人則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張○○」,兩者名稱不同,所蓋用之祭祀公業大章及「張○○」小章亦不相同。而被上訴人係於107年10月21日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通過變更為法人登記,有該次會議紀錄可考(原審卷131頁),並於108年6月10日始為法人設立登記,豈有於設立登記前之107年6月1日即以「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張○○」名義書立60萬元借貸契約之可能。又上開2份借貸契約格式用語如出一轍,其中60萬元借貸契約第一條記載上訴人貸與被上訴人「陆拾萬元整」,該「陆」字之特殊選字,更與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準備㈠狀相同(原審卷52頁),顯見該2份借貸契約均為上訴人所繕打。又上開100萬元借貸契約貸與人張文州欄位並無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7 02:25 , Processed in 0.02286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