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4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院何時需要行勘驗程序?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2 11:04: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 11:06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813 號民事判決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
    律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
    事人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
    判決理由項下者,自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附表一、二文件已超過商業會計法第
    38條第 1項、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7條第 1項規定之保存期限而事實上已不存在,且依稅捐
    機關所函送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一第472至494、43至46頁之
    拉拉聖薔公司93年至98年相關資料,已足供被上訴人查閱拉
    拉聖薔公司完整之總分類帳,可認業由第三人代履行完畢(
    見原審卷二第32頁背面、第 210頁),此攸關系爭附表一、
    二文件是否存在、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文件是否已履行完畢
    之認定,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就此恝置不論,復未說
    明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即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誤。次按法院憑其五官知覺之作用,觀察現時
    存在物體或場所之狀態,以取得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第5目所定勘驗程序為之,此屬
    法定證據方法之一種。查兩造就上訴人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
    所提出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文件,有無數據模糊難辨之情事
    ,互有爭執,原審僅由受命法官提示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命
    被上訴人指出所在,並未使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依五官之作
    用為觀察,並將勘驗結果記載於筆錄(見原審卷一第 250頁
    ),似未完足勘驗程序,即逕以審視該文件有數據模糊難辨
    或數據被蓋住之情形,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有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6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2-5 21:33:45 | 只看該作者
g3 110/2961


法院自行以勘驗之方法核對筆跡或印跡,並以勘
驗所得之結果,作為判斷之基礎者,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何
踐行勘驗程序及其勘驗之結果,均應記明於筆錄,並曉諭當事人
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
原審勘驗添福美
公司與林志強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系爭契約、同意書上「
林志強」之簽名,認二者運筆、書寫方式明顯不同,並引為判決
之基礎。惟遍核全卷,並無法院踐行勘驗程序及將勘驗結果曉諭
兩造為辯論之記載,乃遽予援用而為不利黃裕仁之判決,並有未
合。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是否有理由,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其
備位之訴自應併予發回。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
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0 15:11 , Processed in 0.03538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