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9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普通保證人

[複製鏈接]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8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28 11:30: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8 11:32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金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
    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
    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契
    約上記載被告李國銘為「履約保證人」,契約內亦無被告李
    國銘應負連帶責任或拋棄檢索抗辯權之約定,是被告李國銘
    應屬普通保證人,並非連帶保證人。又本件因主債務人即被
    告富祥公司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致債權人即原告解除契約
    ,則其所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自包含於民法第740條所定保
    證範圍之內(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25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原告主張於對被告富祥公司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請求
    被告李國銘給付,亦屬有據。至原告請求被告李國銘應與被
    告富祥公司連帶給付部分,則屬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2 13:25 , Processed in 0.02055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