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admin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相當因果關係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24#
發表於 2022-2-3 20:50: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3 21: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金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查聯貸銀行無論於徵信或授信階段,均將工程進度列如審核之要點;乙項授信貸款中之建築等部分係屬建築融資性質,申請動撥時,須提出工程進度表,如有不實,聯貸銀行得拒絕全部貸款,已如前述,且由三份動用申請書下方之「擬」第2點,分別記載「依建築師出具之施工進度證明書,目前已達總工程進度約27.6%…」、「依建築師出具之施工進度證明書,目前已達總工程進度約36.17%…」、「擬:…2.依建築師出具之施工進度證明書,目前已達總工程進度約45.11%…」等語(重附民上卷第197、199、201頁),益證工程進度至關重要工程進度圖及建築師所出具之施工進度證明書為聯貸銀行決定核撥與否及成數之重要依據。梁耕華取得被上訴人製作完成之工程進度圖後,交由林文慧憑以製作不實之工程進度證明書,再交付建築師許銘陽等3 人用印後,持以向聯貸銀行申請動撥貸款,上訴人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各次貸款已符合聯合授信合約之動撥條件,依序撥款,堪認被上訴人製作不實工程進度圖與上訴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實際動撥金額,有無小於工程實際進度所計算之可核貸金額,乃屬是否超貸之問題,此與被上訴人製作不實工程進度圖與上訴人所受損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之判斷無涉。被上訴人執該等不實工程進度圖記載之工程進度所計算之可核貸金額為3.38億元,明顯小於實際動撥金額3.68億元,辯稱其製作該等工程進度圖並不影響聯貸銀行動撥之決定,要與上訴人動撥貸款無關聯云云,殊不足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23#
發表於 2022-1-9 22:28:13 | 只看該作者
G3 110/1114


又按損害賠
    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
    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
    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
    ,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
    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
    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
    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
    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係因系爭
    拍賣取得系爭土地,於登記為所有人後,於系爭土地上興建
    系爭地上物,以興建地上物利用系爭土地之客觀存在事實,
    依經驗法則,綜合其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
    事後審查,該拆除地上物所受之系爭損失,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通常可發生同一之結果。
    原判決因認被上訴人所受之系爭損失,屬國賠法第2條第2項
    規定所保護之權利,且該損失與上訴人承辦人員之過失行為
    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
    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
    為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22#
發表於 2021-9-7 13:27: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7 13:3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377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雖辯稱:陳美枝之損失係來自股價之變動,縱有損失,亦屬交易常態,難謂其所受損失與施垣均買賣股票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惟陳美枝係正當信賴國票公司及其業務員施垣均之合法專業能力,始與國票公司簽立系爭開戶總約定書及開立系爭國票公司證券帳戶,並由施垣均擔任其業務員,倘無國票公司及施垣均之招攬,陳美枝自無與國票公司簽立系爭開戶總約定書及開立系爭國票公司證券帳戶之理!又陳美枝苟事先知悉施垣均將違反系爭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3款規定,自無仍依國票公司及施垣均之招攬,而簽立系爭開戶總約定書及開立系爭國票公司證券帳戶之理!是依前開說明,施垣均故意不法以系爭國票公司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之行為與陳美枝受有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上訴人前開所辯,尚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21#
發表於 2021-3-28 21:51:48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220 號民事判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上訴人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4號、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倘就該客觀存在之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得謂行為人之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20#
發表於 2021-3-28 21:11: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8 21:08 編輯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
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謂
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
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
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
有因果關係。查期貨交易具有高度複雜性、專業性、風險性及技
術性,關係期貨交易人之權益與整體經濟之發展,故期貨交易法
第1 條明定其立法目的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以發揮其避險、價
格發現之功能,以及維護期貨交易秩序,俾保障期貨交易之安全
與公平,並避免不法情事之發生。而同法第 65條第1項、第66條
第1 項規定:「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
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
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期貨商不
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旨在
使期貨交易人明瞭期貨交易之特性,並防止業務員巧言哄騙,為
誇大不實宣傳以招攬客戶,致侵害期貨交易人權益,受託從事期
貨交易業務員應具備專業知識,且不應具有消極資格,以確保期
貨交易人權益,提升服務品質,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茍上訴人正當信賴許兆崴之專業能
力,委託其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者,於知悉許兆崴有業務員之消極
資格,是否仍會依許兆崴之研判決定而配合下單交易,而得謂上
訴人之系爭損失,與被上訴人違法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猶待釐
清。乃原審未遑究明,遽以上揭理由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自有
可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19#
發表於 2021-3-28 17:17: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8 17: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字第23號



準此,鉅僑公司並非金管會許可得經營期貨事業之公司,自不得經營期貨事業,則其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經營前揭期貨交易業務,自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情事。又被上訴人因受鉅僑公司所屬人員招攬投資MT4平台交易之投資金額為李建賢、賴子揚、何錦軒各79萬元、778,800元、799,320元等情,業如不爭執事項㈠㈡㈢所述,可認被上訴人係因前揭鉅僑公司違反期貨交易法行為,始交付投資款予鉅僑公司,並在鉅僑公司所屬人員告知下,以MT4平台為黃金期貨交易,衡諸一般交易人之智識經驗判斷,被上訴人如知悉鉅僑公司前揭所為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行為,當不致受其招攬而同意為前揭投資交易,則被上訴人因此而受有前述投資款因交易虧損及無法取回之損失,核與鉅僑公司上開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18#
發表於 2021-3-28 10:35:59 | 只看該作者
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幫助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易於實施侵權行為者而言,其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客觀上對於結果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17#
發表於 2021-1-19 20:36: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8 11:06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消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由此觀之,侵權行
      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必以行為人具故意或過失為
      其成立要件。而所謂過失,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為認定之標準。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雖不以
      積極行為為限,消極行為亦屬之,但仍須損害與消極行為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消極而不行為者,須對於受損害之
      人負有行為義務,始足當之。至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
      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
      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
      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
      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
      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
      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16#
發表於 2021-1-11 07:29:0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11 07:3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897 號民事判決


惟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陳世煥所
    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
    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
    可資參照。所謂之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
    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
    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
    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其行為與結果為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依客觀之審查,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該條件與結果尚非相
    當,而僅屬偶發之事實,其行為與結果間即難認為有相當因
    果關係。查原告陳世煥所出售之資產為上市公司之股票,故
    該出售價格符合當時之市價。至於原告陳世煥出售系爭股票
    後,直至買回股票時,該股票之市價上漲,則屬偶發之事實
    ,其與被告聲請假執行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故原
    告陳世煥主張其因被告之聲請假執行而出售系爭股票造成損
    失,請求被告給付溢付價金84萬1,740元,即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15#
發表於 2020-4-29 21:05: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4-29 21:10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492 號民事判決

復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
    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
    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
    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
    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
    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
    ,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
    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
    53號裁判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7 16:20 , Processed in 0.02625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