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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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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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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6 21:51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22 號民事判決


被告抗辯兩造均為商人,原告違反系爭採購合約第18條之約定,致其受有存貨備料損失,其因營業關係對原告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與其因營業關係而為原告保管之系爭模具即有牽連關係,在原告賠償其損害前,被告得依民法928條規定就系爭模具行使留置權,系爭模具保管保證單所生之寄託關係仍有效存在云云,惟按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民法第928條第1項、第92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主張留置權者,須占有他人之動產,且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須有牽連關係,始能成立。查,如附表一所示模具現由訴外人湧力公司代原告保管中;如附表二所示模具現由益全公司占有中(見不爭執事項㈢),被告並非系爭模具之直接占有人,至為明確。而兩造間就系爭模具所生之寄託關係已因原告請求返還而終止,被告已無占有系爭模具之合法權源,被告亦非系爭模具之間接占有人,已如上述,是被告既未占有系爭模具,依上說明,被告自不得就系爭模具行使留置權。被告辯稱其得行使留置權,系爭模具之寄託關係仍有效存在云云,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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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25 11:05: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5 11:1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3號



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民法第928條第1項、第932條前段亦分別有所明定。是債權人因依法行使留置權而占有留置物,即非無權占有。



明景公司占有系爭鐵架,其前開已屆清償期而未完全受償之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債權,均係基於與系爭鐵架之牽連關係而發生,於該等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自得依民法第928條第1項、第932條前段就系爭鐵架行使留置權,明景公司自非無權占有。況浩氏公司未完全清償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系爭鐵架第4期價金、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倉儲費用,致系爭鐵架為明景公司合法行使留置權而占有,浩氏公司身為系爭鐵架所有權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因明景公司支出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倉儲費用之保管利益,自屬不當得利,參酌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1年倉儲費用為30萬元,則明景公司辯稱其尚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同屬1年之倉儲費用30萬元,可以採取

該債權亦係基於明景公司占有系爭鐵架之牽連關係所生者,浩氏公司復自認已於106年4月20日屆清償期(見本院卷第82頁),嗣其雖改稱係106年7月14日始屆期云云,惟未經明景公司同意,亦未證明其所述為真實,不生撤銷自認之效力。明景公司於浩氏公司償還此部分款項前,亦得就系爭鐵架行使留置權甚明。從而,浩氏公司雖為系爭鐵架之所有權人,惟明景公司並非無權占有該鐵架,浩氏公司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明景公司返還系爭鐵架,自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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