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0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仲裁程序中的反請求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10 16:35: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0 16:4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仲訴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之爭議,均有依系爭補充說明書第17條約定:「雙方同意將以最大善意協調解決爭議,如爭議經14天善意協調仍無法解決時,雙方合意將爭議交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仲裁地點為台北市,爭議金額少於新台幣伍拾萬元時,適用簡易仲裁程序,仲裁判斷即為终局確定,於任何管轄法院皆有法律約束力。」(見本院卷㈠第60頁)成立仲裁協議;只不過因系爭合約投標須知第19條第5項、一般條款第38條同時約定有訴訟程序得供選擇,當事人得選擇程序,兩造應受先繫屬之程序拘束,倘若一造已先選擇以訴訟處理特定爭議,在該範圍內,前開仲裁協議方失其效力等情,業如前(㈠、⒈)述。查,系爭仲裁判斷反請求主文第1項係有關被告請求原告給付未依系爭合約完工之懲罰性違約金1,295萬元之爭議,該爭議由被告於109年3月9日,利用原告開啟的系爭仲裁程序提付仲裁(原請求金額為1,180萬元,於109年3月20日變更為1,295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如三、㈣所述),被告並稱就該爭議之前其並未提出民事訴訟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1-172頁),原告亦未提出並證明兩造在109年3月9日以前曾先就相同懲罰性違約金之爭議範圍提出民事訴訟之事實;是以,有關反請求第1項懲罰性違約金之爭議是系爭仲裁程序繫屬在前,系爭仲裁判斷時反請求主文第1項部分自屬有仲裁協議成立且仍有效存在甚明,此部分並無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事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6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6 13:16:12 | 只看該作者
110台上480


上訴人之本請求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第2 期入場費,被上訴人之反請求係請
求上訴人返還成本分擔款及第1 期入場費,均涉及上訴人是否違
反系爭承諾書所載承諾事項,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被上訴人利
用本請求仲裁程序一併向上訴人提起反請求,並無違仲裁法第19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主張系爭仲裁判
斷反請求有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並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0 17:21 , Processed in 0.03445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