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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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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吸金約定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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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28 10:34: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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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銘健固抗辯系爭投資係由澳洲合法外匯經紀商所提供,原告所匯之投資款均有進入第3方MT4平台,其未將投資款據為己有,本件屬於投資糾紛,其並無違反銀行法云云,並提出贈金交易執照後台資料、原告帳戶狀態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三第129-159頁),惟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係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而同法第29條之1復規定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質言之,只要向不特定人收取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不論行為人是否有實際將吸取之資金據為己有,均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況且原告已否認王銘健前揭所提證據之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三第124頁),參以依原告所提出匯款資料可知,投資款項除匯入亞迪公司帳戶外,亦有直接匯入王銘健個人帳戶,王銘健亦未舉證證明其確實將收取之資金存入第3方MT4平台,而未據為己有。綜上,王銘健上開抗辯皆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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