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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上使用不受土地法第97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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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7 18:25: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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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7 18:2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另按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限制房屋租金之規定,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用之房屋,始有其適用,至非供居住之營業用房屋並不涵攝在內;承租人得以營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非一般土地可比,所約定之租金,自不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718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483 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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